北京市办理地下空间备案、消防开业检办理条件
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为规范北京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北京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区建交委政务中心 )具体承办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外的其他民防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主要包括:
(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
(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车库类: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仓库;
(八)其它类。
第五条(备案条件)
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新办(或首次办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产权证或者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三)签订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四)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
(五)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要求;
(六)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
(七)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材料形式标准和目录的要求。